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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翟西军、段妮、杜静怡、杜曼怡与杜根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西军,段妮,杜静怡,杜曼怡,杜根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刑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翟西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段妮,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杜静怡,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杜曼怡,女,汉族。被执行人:杜根法,男,汉族。翟西军、段妮、杜静怡、杜曼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3日申请执行杜根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杜根法住所地在伊川县。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宏伟审判员  郭建平审判员  李予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燕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