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詹某,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才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现年20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时常夜不回家,原告好言相劝,被告仍我行我素,致使夫妻时常生气、打架。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詹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现年20岁。婚后双方虽因琐事偶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好。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书证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龄较长,且生有一子,虽偶有矛盾,但双方应多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才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