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穆仕伦诉被告敖小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仕伦,敖小洪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穆仕伦,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温水镇典足村红光组。被告敖小洪,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温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仕伦诉被告敖小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仕伦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仕伦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21.00元,由原告穆仕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向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