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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家满、臧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673号原告: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吴延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甫,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福东,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家满,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臧开芝,女,1963年12月10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家满、臧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家满、臧开芝外出,需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孟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