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克宁诉被告刘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克宁,刘新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41号原告于克宁,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新颖,女,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克宁诉被告刘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偿还借款70000元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克宁撤回对被告刘新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于克宁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