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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克宁诉被告刘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克宁,刘新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41号原告于克宁,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新颖,女,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克宁诉被告刘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部偿还借款70000元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克宁撤回对被告刘新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于克宁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