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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626-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胡美云与南通亨莱乾蒂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夕连,胡美云,冯丹丹,王卫红,张夕兰,吴海燕,郭志钧,顾兰芳,李永红,徐丽,陈冬梅,蒋金霞,孙文凤,秦锡美,郭明山,张彐平,张锁燕,杜金丽,顾国云,张胜芹,孙建平,南通亨莱乾蒂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626-646号原告王夕连。原告胡美云。原告冯丹丹。原告王卫红。原告张夕兰。原告吴海燕。原告郭志钧。原告顾兰芳。原告李永红。原告徐丽。原告陈冬梅。原告蒋金霞。原告孙文凤。原告秦锡美。原告郭明山。原告张彐平。原告张锁燕。原告杜金丽。原告顾国云。原告张胜芹。原告孙建平。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永红。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丽。被告南通亨莱乾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二甲村17组8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夕连等与被告南通亨莱乾蒂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十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夕连等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夕连、胡美云、冯丹丹、王卫红、张夕兰、吴海燕、郭志钧、顾兰芳、李永红、徐丽、陈冬梅、蒋金霞、孙文凤、秦锡美、郭明山、张彐平、张锁燕、杜金丽、顾国云、张胜芹、孙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合计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会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黄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