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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毛相军与尹朝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相军,尹朝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642号原告毛相军,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妹仲镇前毛湾村***号。被告尹朝红,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王奉镇元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相军诉被告尹朝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相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相军诉被告尹朝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表示放弃让被告赔偿的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贵春人民陪审员  郭玉霞人民陪审员  周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艾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