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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许建加与陈金钻、林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加,陈金钻,林亚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许建加,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金钻,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林亚娥,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加与被告陈金钻、林亚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建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元,由原告许建加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吕天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田陈林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