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印枝与王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张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7XX****XX。委托代理人张某甲,河北张某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3,300.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退还原告张某某。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锦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