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菜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俊琪与杨召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琪,杨召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60号原告马俊琪,男,1966年10月15日生。被告杨召存,男,1963年8月12日生。原告马俊琪诉被告杨召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俊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宝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