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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菜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俊琪与杨召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琪,杨召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60号原告马俊琪,男,1966年10月15日生。被告杨召存,男,1963年8月12日生。原告马俊琪诉被告杨召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俊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宝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