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叶盛诉张良明、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462号原告叶盛,男,生于1990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告张良明,男,生于1965年1月27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雪梅,女,生于1969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盛与被告张良明、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张良明名下的川X×号沃尔沃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200000元为限,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良明名下的川X×号沃尔沃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叶盛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熊建军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单元×室予以查封。上述查封金额以2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忠明人民陪审员 谢明书人民陪审员 杜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陶 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