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凤五与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滔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凤五,江滔,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池玉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朔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彥,河北冀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五。委托代理人:吴志彪,河北榆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滔,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与御河路交叉口天成首府7号楼。。法定代表人:朱凤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迎宾、侯志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凤五、江滔、沧州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928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冉 旭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