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成立与李伟霞、李全中、李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立,李伟霞,李全中,李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78号原告:李成立,男,193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华俊,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晔,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霞,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全中,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波,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立诉被告李伟霞、李全中、李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立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立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成立负担。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