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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杰、浙江博士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士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士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浙江博士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士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吴杰。被告:浙江博士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卿。被告:浙江博士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杰诉被告浙江博士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士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吴杰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郭 英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盛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