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杰、浙江博士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士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士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浙江博士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士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吴杰。被告:浙江博士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卿。被告:浙江博士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杰诉被告浙江博士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士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杰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吴杰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郭 英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盛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