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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齐福山与狄松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福山,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松山,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柳松,男,1943年11月13日出生。上诉人齐福山因与被上诉人狄松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福山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齐福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福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狄松山负担20元(已交纳),由齐福山负担15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齐福山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新华代理审判员  沈 放代理审判员  胡 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