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田伟斌与刘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伟斌,刘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田伟斌,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生,住宝鸡市大庆路75号。被执行人刘玉林,男,汉族,1980年11月1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西段3号付7号。本院依据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金执字第0024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玉林所有的陕C893**汉兰达小汽车车户,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玉林所有的陕C893**汉兰达小汽车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