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方苞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31号罪犯方苞,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涡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一万元。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亳刑终字第0002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方苞等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方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方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系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