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东意与邓琼瑶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意,邓琼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意委托代理朱继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琼瑶委托代理人杨健上诉人张东意与被上诉人邓琼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巴法民初字第06008号民事判决,张东意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张东意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东意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东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上诉人张东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方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远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