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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程石江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石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769号罪犯程石江,男,1980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2)昆铁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石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八月六日以(2002)云高刑复字第41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七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3629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32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程石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石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改造积极分子一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石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石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