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洪忠与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忠,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81-2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忠,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魏华,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周洪忠与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洪忠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3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被执行人周洪忠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涉及毒品案件在羁押,案件正在审理中。其抵押的房产被界首市公安局先行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临民一初字第003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