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方无文与虞龙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10号原告方无文诉被告虞龙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虞龙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无文借款人民币45,000元。本案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虞龙彪负担。届期,被告虞龙彪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权利人方无文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虞龙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虞龙彪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