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雷某某与张某某1、张某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1。被执行人张某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张某、雷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1、张某某2(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27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1、张某某2分别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张某某644751.68元(张某某1已付张某某11000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负担;驳回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缓交)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雷某某负担126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1、张某某2负担50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735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3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