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龚代会与映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代会,映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83号原告龚代会,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汤健,男,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映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映江花园小区。负责人李天其,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代会与被告映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代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代会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代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龚代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