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台法民三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台山市人。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月9日出生,中国国籍。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2月15日在台山市海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2012年7月,被告不顾家人反对,独自移民委内瑞拉,现下落不明。双方长期没有电话和书信来往,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15日在台山市海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7月2日生育儿子李某某。2012年6月25日,被告陈某某前往委内瑞拉,原告李某某与儿子李某某在中国生活,双方分居至今未曾团聚。2015年1月15日,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婚生儿子李某某由其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并主张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需要处理。因被告陈某某地址不详,下落不明,本院遂于2015年1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向其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某某没有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婚后长期分居国内、国外两地,被告陈某某现失去联系,彼此未尽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某某诉请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对于原、被告婚生儿子李某某的抚养权问题。婚生儿子李某某已年满10周岁,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李某某一起生活的意见应予尊重,故婚生儿子李某某应由原告李某某抚养为宜。原告李某某请求婚生儿子李某某由其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卫星人民陪审员 黄智强人民陪审员 伍红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伍曼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