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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徐某黄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领秀支行账号为62×××35的存款475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