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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730号��告:张某,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杨夫胜,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林龙,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刘某,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坡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