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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吕天祥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天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30号罪犯吕天祥,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九月六日作出(2002)烟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天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五月九日作出(2002)鲁刑一复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刑期自2003年5月9日起至2005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8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七年七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6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2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吕天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天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吕天祥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2008年4月受到监狱记过处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吕天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天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