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乔纪坤申请执行王跃春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纪坤,王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乔纪坤,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扶沟县。被执行人王跃春,男,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跃春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乔纪坤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跃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跃春的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宪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