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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乔纪坤申请执行王跃春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纪坤,王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乔纪坤,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扶沟县。被执行人王跃春,男,汉族,住扶沟县城关镇。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跃春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乔纪坤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跃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跃春的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宪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