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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杨某。被告方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周勇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13年10月,我与被告方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吸烟喝酒,对原告经常恶语相向,甚至在原告两次怀孕期间多次殴打、辱骂原告,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压力和人身伤害,致使原告两次孩子胎死腹中,只能做流产手术,而且两次流产手术后���调理都是原告娘家人负责照顾,被告及家人均不太理睬。更有甚者,2015年大年初二,被告在原告家大吵大闹,还殴打原告的父亲,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两次流产手术,原告留有后遗症,只能在武汉做手术治疗,共用去医疗费41891.80元,原告给被告打电话时,被告置之不理,因此被告应一次性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20945.90元。另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要求,2015年3月2日,原、被告相约到广水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因被告父亲吵闹未离了。此后原告一直住在娘家,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完全遗弃原告。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杨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被告的夫妻关系。证据三、短信记录。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证据四、广水市二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证明原告两次怀孕流产,被告有责任。证据五、录音。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方某辩称:我与原告杨某在2013年10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错,一起到广东打工。由于外面生活艰苦,杨某怀孕后,我将她送回家待产,之后她流产,我母亲到医院照顾十余天,医疗费用我负担了5000元。杨某两次怀孕流产是因为她自己的身体原因所致。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我们是为一些琐事发生过矛盾,但不至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我不同意。被告方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被告无异议,对以上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被告有异议,认为“证据三”中的短信内容是原告逼自己说的气话;“证据四”虽是真实事实,但不能证明原告流产是被告的责任造成的,“证据五”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四”,只能证明原告怀孕流产的事实,而不能达到原告举证流产是因被告的责任造成的证明目的,对原告举证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因其收集证据的方式不合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亦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方某在2013年10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一起外出务工。后因原告杨某怀孕、流产��双方为琐事发生了一些家庭矛盾,矛盾发生后,双方未能妥善化解,导致矛盾升级。2015年4月17日,原告杨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方某离婚,但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认为双方是有一些矛盾,但矛盾尚不至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一直要求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鉴于被告有和好的愿望,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珍惜夫妻感情,认真审视产生婚姻危机的根本原因,正确对待,妥善化解矛盾,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方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周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严祥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