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马卫国与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国,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马卫国。委托代理人钱永斌。被告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斌。委托代理人李明。第三人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修明。委托代理人王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国与被告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卫国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卫国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卫国撤回对被告苏州市淮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港联合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知悦人民 陪 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员 缪 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