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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71年5��6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6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代龙适用简易程序定于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依法传唤原、被告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代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