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857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71年5��6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6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代龙适用简易程序定于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依法传唤原、被告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代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