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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菜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士兴诉任利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兴,任利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李士兴,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任利宾,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兴与被告任利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士兴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东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