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菜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士兴诉任利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兴,任利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菜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李士兴,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任利宾,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兴与被告任利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士兴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东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