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会宇申请执行袁国琴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宇,袁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宇,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袁国琴,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国琴有账户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国琴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帐户收入44500.00元。���上款项均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魏景昶执行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