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富源矿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何振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刘富鑫,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富源矿厂。住所地:云南省富源县。法定代表人龚达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格利,云南卢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省富源矿厂(以下简称富源矿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曲中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动力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春,被上诉人富源矿厂的委托代理人王格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曲中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252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娟代理审判员 郭婷婷代理审判员 陈少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艺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