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青岛日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马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日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日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下马哥庄社区岙东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成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亮,农民。申请执行人青岛日昊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祝洪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