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成喜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364号罪犯张成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四月五日作出(2000)枣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00)鲁刑一终字第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1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成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成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成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