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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沈洪标与王彦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166号原告沈洪标。委托代理人李少英,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标诉被告王彦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洪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洪标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