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沈洪标与王彦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166号原告沈洪标。委托代理人李少英,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标诉被告王彦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洪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洪标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