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00193号原告:赵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新城时代小区。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学忠审 判 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文秀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仇开慧—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