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德寿与赵秋芬、李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寿,赵秋芬,李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57号原告:陈德寿。被告:赵秋芬。被告:李孝利。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陈德寿与被告赵秋芬、李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春雪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德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秋芬、李孝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寿起诉称:被告赵秋芬与李孝利于1998年8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农历3月8日被告赵秋芬参加原告为会首的互助会,该互助会包括原告在内共计17级,每三个月标会一次,每股会金5000元,采取投标高者得会。被告赵秋芬于2011年农历6月8日分别以每三个月利息1588元、1885元标得前两级会,原告作为会首按时向赵秋芬支付会钱,但被告赵秋芬届时并无支付会钱本金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讨,2015年1月10日赵秋芬出具一欠据给原告,结欠原告会钱本金及利息76780元,但至今对所欠款均未予偿还。现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赵秋芬、李孝利立即偿还会钱7678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陈德寿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籍信息,用于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欠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赵秋芬结欠原告会钱本金及利息76780元的事实。被告赵秋芬、李孝利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赵秋芬尚欠原告陈德寿会钱本金及利息7678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赵秋芬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赵秋芬偿还会钱76780元,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涉案债务虽然系以赵秋芬个人名义所欠,但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孝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赵秋芬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赵秋芬、李孝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德寿会钱76780元。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被告赵秋芬、李孝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20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