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桃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桃民初字第404号原告王某。被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某,该村主任。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给原告临时用地费6440元及利息,判令被告返还占用土地并负责复垦,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村委会主任是徐文平,现原告王某坚持要徐某代表某村委参加诉讼,属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纯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