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荣华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荣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311号罪犯郭荣华,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香港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2)曲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荣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五年五月十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190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八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郭荣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荣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荣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荣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0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