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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波与王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王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陈波。被告王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与被告王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20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