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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星与温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温建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488号原告陈星,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温建浩,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诉被告温建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星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麟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