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沧县圣鑫玻璃制品厂与沧县润基铝塑门窗厂、吕世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圣鑫玻璃制品厂,沧县润基铝塑门窗厂,吕世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沧县圣鑫玻璃制品厂,住所地沧县捷地乡柳孟春村。经营者朱勋博,系沧县圣鑫玻璃制品厂业主。被告沧县润基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沧县捷地乡舞来河村。经营者吕洪起,系沧县润基铝塑门窗厂业主。被告吕世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圣鑫玻璃制品厂与被告沧县润基铝塑门窗厂、吕世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县圣鑫玻璃制品厂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县圣鑫玻璃制品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县圣鑫玻璃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6元,由原告沧县圣鑫玻璃制品厂承担。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洪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