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法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武晓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晓梅,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武晓梅,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侯磊,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3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侯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磊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