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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郑坤与被告四川峻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坤,四川峻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郑坤,男,出生于1962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告四川峻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法定代表人张权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坤与被告四川峻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坤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小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锦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