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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胡世炳,仇友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胡世炳,仇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38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40-6。负责人李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魏宗彬(特别授权),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特别授权),该单位客户经理。被申请人胡世炳,男,汉族,1954年5月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仇友义,女,汉族,1952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被申请人胡世炳、仇友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世炳、仇友义价值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世炳、仇友义价值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毛欣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