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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拥军与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拥军,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陈拥军。委托代理人鲁培栓,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建设中路440号。法定代表人蔡陈华。被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拥军与被告南通市腾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拥军在指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锦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骆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