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788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某乙由被告抚养至18周岁止,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江学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