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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相树与陈丽芬、陈韦夌、陈振鸿、陈淑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相树,陈丽芬,陈韦夌,陈振鸿,陈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郭相树,男,汉族,1977年5月3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龚晓洪,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娜玲,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丽芬,女,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韦夌,男,汉族,2001年2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振鸿,男,汉族,1947年11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淑珍,女,汉族,1950年5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郭相树与被执行人陈丽芬、陈韦夌、陈振鸿、陈淑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唐雪阳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洪福裕 来源: